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濉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公 告
濉政征收〔2017〕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职业高中、西至十南街、南至南环路、北至南大街。
三、房屋征收部门: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濉溪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权利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