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办(局):
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与全国平均和中部省份平均覆盖面相比,我省农村低保覆盖面偏低。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要通过适度提标扩面增人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确保本县农村低保覆盖面不低于全省同类地区平均值的1个百分点,尽快达到中部地区平均水平,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后6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以“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三、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户帮扶与农村低保保户保人相结合的区别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整户识别、按户帮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则是按户施保为主、按人施保为辅。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户纳入低保。对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人纳入低保。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应按户纳入低保,其它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可按人纳入低保。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的范围、条件、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四、参考国家扶贫标准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市级统筹工作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工作指导,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确定公布。同时各地在研究制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城乡低保统筹步伐,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并适度扩大保障面,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农村低保金既可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档发放;同时要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切实缓解其家庭困难。
五、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对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工作,每半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六、注意激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力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其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各地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关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