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15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05-19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行为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四条  依法救助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范围。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年初,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同时,市、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1. 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相互推诿。
  2. 强化责任追究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3. 实行联动巡查常态化。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工作,及时开展“夏季送清凉”和“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行动,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各类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4. 完善救助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5. 及时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6. 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1. 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救助数据月报制度,并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民政事业统计系统。建立救助情况通报制度和救助档案规范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受助人员进(出)救助管理机构的情况登记、记录(含影像等相关资料)。
  2.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专账核算救助补助资金;市、县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进行救助,区级民政部门参照执行。
  3. 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服务工作,积极创建等级救助管理站;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其他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