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11-29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颁布的《安徽省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持续,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救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以及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流浪现象依然存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及时救助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淮北的必然要求。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保障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保障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综合治理有害乞讨行为,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讨群体,加大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行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救助,无偿救助。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安置、教育等救助服务,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尤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妥善救助。二是救管并重,综合治理。实行救助保护与教育管理、综合治理齐抓,注重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治理力度。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四是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实行关口前移,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社会保障、就业扶持、法律援助等政策,强化政府、家庭、社会共同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行为。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镇(街道)、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完善政策机制
  (一)建立及时发现机制,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坚持依法救助与人性管理服务同步推进。加强市、县(区)、镇(办事处)、社区(村)救助四级工作平台建设,实行以部门协作为主线,以市、县救助站为支撑,镇(办事处)和社区救助服务点为基础,社会参与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
  1. 每个镇(办事处)、社区(村)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2. 市、县(区)民政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聘请一定数量的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社会组织、慈善热心人士作为信息员,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3. 市、县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报纸、民政信息网、电视游走字幕公布求助电话。市、县(区)、镇要在城市入口、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畅通求助渠道。
  4. 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制作救助工作墙画,宣传救助政策、救助程序,号召动员居民参与救助工作。
  5.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街头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6. 市、县救助站主动救助巡查要做到常态化,对符合条件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救助机构要做到街面巡查常态化。
  7. 重大节庆期间以及雨雪、寒冷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成员单位要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镇(办事处)和社区救助服务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实行关爱型的救助管理。努力实现救助服务与救助需求无缝对接,大力实施分类救助。
  1. 救助管理机构要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暂时困难的人员给与应急性救助。
  2. 公安机关接到求助电话要快速响应,及时出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护送求助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3. 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抢救治疗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做好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对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按照《淮北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实施意见》的医疗救治程序,实施救治。
  4. 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5.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管理机构订购车船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查找到住址和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工作。
  6. 市、县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要向救助管理工作倾斜,加大投入,改善救助站硬件环境,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矫治,按照“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要求,积极做好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回归安置工作。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市、县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民政部门可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刊登寻亲启事,帮助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积极探索安置点制度,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条件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安置。
  7. 市、县救助管理机构要聘请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特教等专业人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辅导,促进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
  1.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基层派出所对辖区、独立工矿区进行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按照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
  2. 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的犯罪团伙和分子;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
  3. 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确保机构内人员安全,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市容(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引导、劝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5. 公安、城管、卫生和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果断有力处置。
  (四)建立医疗救治机制,合理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
  1. 卫生、民政部门要明确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2. 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抢救治疗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诊疗、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执行,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医疗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五)建立帮扶保护机制,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
  1. 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2.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情况,认真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3. 县(区)、镇政府(办事处)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因贫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资助参合参保,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医疗、劳动就业、户口安置等扶助优惠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纳入孤儿保障;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4. 镇(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中的监测、早期干预作用,及时发现需要救助人员,对有害乞讨行为提前进行干预,优先扶持流浪乞讨人员的土地流转,保障合法收益,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党员的积极作用,实行结对帮扶。
  5. 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1. 实行首接负责制。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 坚持主体责任。强化县(区)、镇(办事处)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因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帮扶政策不落实,侵权案件处理不妥当,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各负其责、流入地与流出地密切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研究制定救助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尽责。
  (二)增强救助能力。加强市、县(区)救助能力建设,确保市、县有编制、有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各区、镇(办事处)要有具体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兑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注重做好救助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强化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招募义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特教等方式,进一步充实救助管理专业人才力量,着力打造一支融教育、服务、管理于一体的高素质救助管理工作队伍。积极改善救助基础设施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救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重点工程,完善设施功能,改善救助条件。“十二五”期间,市救助管理机构积极争创国家二级救助站,濉溪县争创国家三级救助站。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救助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平台。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保持常态联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效率。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区)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民政部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培育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