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2013-12-18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日前,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民电〔2013〕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严寒天气下我省各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其生活有着、生命安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提出如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弱势群体的关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认识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大协作力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区域合作、社会参与、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为需要救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必要的帮助,确保其寒冬有饭吃、有衣穿、有病得到及时救治,不因冻饿疾病而出现意外情况,将各项救助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让困难群众在寒冬中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社会关爱。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开展专项救助行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和民政部《通知》(民电〔2013〕154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以车站街头、繁华路段、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救助行动,着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对巡查中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予以救助保护,需医院治疗的,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服务站、村(社区)救助服务点和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对不愿到救助站(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服务。同时要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开放式救助点接受救助。

  三、加强站内管理,有效规范救助管理服务操作流程

  今年以来,我省少数地方出现了受助对象进入救助站后,在安全管理服务和办理进出站手续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及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强化安全防范和安保检查,确保机构内安全,对受助人员违反站内管理规定的行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要积极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及安置工作;要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患病对象进行身份甄别和确认,及时送医,对其中因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救助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对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热心市民引导、护送来救助管理机构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先予以接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由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接收安置。

  四、完善具体措施,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

  (一)救助管理站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必须迅速处理,落实好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暂时未设立独立救助站的,要确定救助管理专门人员,确保24小时救助手机号畅通。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救助引导牌,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托城乡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热心群众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

  (四)市级民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的电线路、燃气、消防、食品等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认真排查、限期整改。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把食品、物资采购和使用管理关,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有关手续等,切实发挥物资效益。

  (五)加强对省级以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适度用于基层救助服务站(点)及源头预防,进一步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救助服务水平。

  (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救助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告知市民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公安110等求助电话,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此外,要积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和《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广泛宣传介绍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方面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在发现、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方面的作用。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