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濉溪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濉溪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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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 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备注 |
1 | 濉溪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
2 | 濉溪县司法局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
3 | 濉溪县司法局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
4 | 濉溪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
5 | 濉溪县司法局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6 | 濉溪县司法局 | 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7 | 濉溪县司法局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
8 | 濉溪县司法局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 |
9 | 濉溪县司法局 | 提供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查阅的权威汇编版本 |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3.《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七条: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 |
10 | 濉溪县司法局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服务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 |
11 | 濉溪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
12 | 濉溪县司法局 | 医疗纠纷调解 | 1.《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2.《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1〕33号)第九条:“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关于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淮司法〔2011〕18号):“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加强基层司法所、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等4项任务,其中健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为创建文明城市评比实地考核项目。”5.《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淮卫〔2010〕57号):“一、成立淮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淮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民调解员2-5名,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咨询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淮综治办〔2010〕10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组织建设有序稳步推行。” | |
13 | 濉溪县司法局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 1.《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关于成立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淮公通〔2009〕75号):“在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设立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聘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公通〔2010〕61号):“二、加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建设:4、司法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 |
14 | 濉溪县司法局 | 指导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公通〔2016〕21号)第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进行表彰,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