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2020年9月8日,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县住保中心、县征收中心、县供销社、濉溪镇等相关单位对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进行了论证。2020年9月15日,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截至10月14日,收到来自供销社家属院住户联名反映的意见5条。10月28日,经县征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会研究,说明如下:
1、认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供销社家属院位于城区中心位置,要求参照商品房价格因素,给予适当提高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项目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选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地块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该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要求将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延长至12个月。
按照《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濉政办【2014】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行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度费。
3、要求提高搬迁奖励金额。
按照《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以给予奖励。目前,经《方案》(草案)论证会同意,由原来阶段性奖励10000元和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和10000元两个等次。
4、不同意选择棚改项目的安置房源。
由于该项目为公共卫生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原地不建安置房,目前我县现存安置房源都属棚改项目,而且棚改项目安置小区都是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高规格住宅小区。如不同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5、要求将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供销社家属院内公用土地面积补偿给家属院住户个人。
个人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应扣除房屋面积1:1置换的占用面积后,剩余土地按性质和区位价格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