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公租房申请条件标准

2020-12-15 11:27作者:fgj001来源:濉溪县住房保障中心文字大小:[ ]背景色:       

公租房申请条件标准

(一)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在履行合同期间;

2、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城区居住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的人员。

(二)收入财产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1629/(濉溪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36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1425/(濉溪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36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有购置价格1万元以上非营运车辆或购置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营运车辆,收入标准认定为超收入人群,不享受租金优惠。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收入财产限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不拥有自有、共有形式的住房和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转让住房(非收益性转让除外)。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在过渡安置期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安置住房分配后及时退出。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