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改善我县居民的医疗保障和医疗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
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沿淮海路沿路房屋以西 ,南至沿溪河沿路房屋以北 ,北至百花巷路南6层楼后 ,西至县医院,涉及被征收户约21户,含:汽车站及院内停车场、皖北大厦后房屋、金义宾馆、供销社家属院18户(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9日。
三、 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委托濉溪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工作。
四、 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五、 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给予货币化补偿,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六、 补偿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
1.房屋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剩余土地
(1)个人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单位(集体)自建职工住房、商品房开发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商业、办公、仓储、工业用地
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给予重置价补偿。
(4)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合法的商品房、房改房等住宅用房按照证载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
1.个人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单位(集体)合建职工住房及商品房使用的住宅用地上合法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已下发停建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4.宅基地、房屋私自进行转让、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6.新迁入户口的;
7.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村道、街巷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8.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一律不予补偿;
9.未经过分配,擅自抢建的不予补偿;
10.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1.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安置地点
异地安置在县城区内棚改安置项目内剩余房源。
八、 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支付方式
(一)过渡期限为 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计发(最低不少于500元/户次)。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计发;有大型设备的,按规定的机械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9 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超过 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9 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商业、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商业用房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70 元/㎡/月计发3个月。
(2)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2.办公用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3个月。
九、 奖惩措施
(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1日至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二)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6日至1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以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一)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县卫健委研究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二)本方案由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