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审批申请条件、材料、流程、依据
一、申请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三、办理流程
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网上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网上受理,并组织相关单位勘察现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后予以受理。
承办:组织相关人员勘察现场时收集所需申请材料并进行原件核验,采集数据。
审查方式主要是:实地核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审查:窗口副职审查资料合法性。
决定:窗口首席代表决定是否审批通过。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