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2024-02-07 16:05来源:濉溪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准入制度

 

我县多重举措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开放养老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审批手续,落实土地、税费、人才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足额发放养老机构发放床位补助和运营补助。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推进股份改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将机构内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区采取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老年照料服务配套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

 

退出制度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今后,将逐步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填补制度缺失,建立信用体系、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还将加大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

 

监管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四)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