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出台《合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申请、核定下达、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
一是明确了资金使用条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中央、省级或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二是规范了资金支出范围。规定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三是加强了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资金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年终对所辖区域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各地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建立了快速核拨机制。市财政局会市应急管理局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