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表彰通知】关于推荐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日前司法部下发通知,部署表彰一批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为认真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和数量
全国本次表彰600个“全国模范司法所”、800名“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我省分配名额为“全国模范司法所”23个,“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3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司法所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诚信服务,业务工作全面活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3.组织队伍健全充实。司法所立户列编,设置规范。司法所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任务需求相适应,做到人员充实、分工明确、专人专岗。司法所长领导有力,人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政。
4.所务管理规范有序。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业务台帐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透明,各项工作开展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司法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好,促进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效果明显。
5.基础保障落实到位。司法所业务用房功能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各项业务工作需要。司法所办公场所标识使用规范,方便群众办事。司法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通讯和办公等设施完善。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能够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需要。
2018年以来,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情况;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群众满意度高,没有发生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案件。
(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对党忠诚,政治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铁一般的理想念,牢记使命、践行宗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履职尽责,业务过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司法行政事业,依法忠诚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连续在司法所工作3年以上,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练的业务工作技能、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具有铁一般的过硬本领。工作中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热情服务群众。
3.业绩突出,责任过硬。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具有铁一般的责任担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职岗位上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和普遍认可.
4.廉洁自律,作风过硬。具有铁一般的纪律作风,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群众路线,工作中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具有模范引领作用。
三、评选推荐方法
(一)逐级推荐。各市司法局按照评选推荐分配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选推荐、审核,填写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一式三份)。省直管县(市)司法局负责本县(市)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填表上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酝酿,并按管理权限,书面征求被推荐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县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审核公示。各地推荐名单由厅政治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审核,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集中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省司法厅名义写出推荐报告,呈报司法部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选准选优、优中选优,按时保质完成评选推荐工作。
(二)严格评选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推荐工作透明度,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名单须经本单位党组研究同意,并认真签署审批意见。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评选推荐工作,大力宣传司法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力,推动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局要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推荐报告(附推荐名单)、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各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厅促进法治处。电子版发送至厅促进法治处邮箱。
《审批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和规范格式填写,特别是司法所名称要规范填写,不得擅自改动表格模板,《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联系人:孙洋 电话:0551-65982125
电子邮箱:ahsft@163.com
附件:1.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评选表彰
名额分配表
2.全国模范司法所审批表
3.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审批表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
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全国模范司法所 |
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 |
合肥市 |
2 |
2 |
淮北市 |
1 |
2 |
亳州市 |
2 |
1 |
宿州市 |
2 |
1 |
蚌埠市 |
1 |
2 |
阜阳市 |
2 |
2 |
淮南市 |
1 |
2 |
滁州市 |
1 |
2 |
六安市 |
2 |
2 |
马鞍山市 |
1 |
2 |
芜湖市 |
1 |
2 |
宣城市 |
2 |
1 |
铜陵市 |
1 |
2 |
池州市 |
1 |
2 |
安庆市 |
1 |
2 |
黄山市 |
2 |
1 |
广德县 |
0 |
1 |
宿松县 |
0 |
1 |
总 计 |
23 |
30 |
附件2
全国模范司法所审批表
单位名称:
推荐单位: 安徽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是“全国模范司法所”审批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 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 单位名称栏填写被推荐司法所规范全称:XX省XX市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
四、 推荐单位栏填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五、设置区域填写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林牧场、集贸市场等;
六、奖惩情况栏填写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七、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八、主要事迹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九、本表规格为A4纸。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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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 名 |
|
是否立户列编 |
|
设置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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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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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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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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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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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迹 (2000字 以内,可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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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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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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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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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审批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推荐单位: 安徽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是“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审批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 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 工作单位必须填写所在司法所规范全称;
四、 推荐单位栏填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五、编制情况填写政法专编、地方行政编、地方事业编等;
六、工作简历精确到月,不得断档;
七、奖惩情况栏填写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八、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九、主要事迹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十、本表规格为A4纸。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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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近期2寸正面 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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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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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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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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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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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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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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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所 工作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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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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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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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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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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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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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迹 (2000字 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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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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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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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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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