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办事指南

2025-01-14 15:17作者:cjw001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申请条件

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