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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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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引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 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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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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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各级医疗机构 |
濉溪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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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濉溪镇溪淮海南路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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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和内容 |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
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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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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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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