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022-05-10 09:23作者:sjj001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签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