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
(一)省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二)省自然资源厅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事项。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审批事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先行用地审批事项。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审查机制。
1.全面实行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抓手,严格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限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在建设项目立项等前期谋划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帮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线性工程尽量选择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的交通廊道,块状工程尽量避免选址位于成片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用地预审阶段,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依据、项目性质、占用比例、补划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用地审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调整地类、原地类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补充耕地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严格把关,确保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严格压实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责任。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精神、自然资源部关于过渡期内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管控规则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省林业局须出具同意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函。省级以上投资项目(含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进行论证,围绕项目必要性、选址唯一性和减缓生态影响的主要措施等提出论证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请省政府出具论证意见,随用地审批件一并存档备查。市级以下投资项目(含不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论证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请省政府出具论证意见,随用地审批件一并存档备查。
3.健全同步并联审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审查阶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审核手续,由省林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办理。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前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在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用地前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建立项目用地内外业同步核查机制。用地预审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占用耕地面积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项目组织踏勘论证。国家及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需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用地审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情况、是否已动工建设情况等组织抽查核实。除上述核查内容以外,内业审查中提出的其他需补充了解事项一并踏勘,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对征收土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以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协议签订、征地费用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无误或经核查后依法整改落实到位的,方可报省政府审批。
5.强化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用地审查阶段,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和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正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正在组织方案评审的说明。报省政府审批用地前,建设单位应补充提供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书,否则不得审批用地。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压矿补偿协调工作作出承诺,省自然资源厅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报省政府审批用地前,建设单位应补充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矿补偿协议,否则不得审批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业务与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卫片检查等工作互联互通,加强建设用地批中批后监管,对突破用地批准范围实施的用地和建设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查处到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违法用地责任。
6.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综合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部门配合,对全省各市用地审查审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用地标准执行、不动产登记服务、违法用地查处等情况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机制,对重点地区上门服务,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公开通报乃至约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督促各地提高土地管理利用和服务水平,顺利通过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工作年度动态监督和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认真完成委托试点工作。
(二)制定安徽省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委托事项审批细则。
按照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查审批和预审相关规则、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要求更严格、监管更有力、效能显著提高”要求,制定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委托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流程及规则,明确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查职责,细化省及省以下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查要求。
(三)明确安徽省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委托事项签批规则。
1.对国务院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按程序经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项目用地批复格式文本由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印制,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空白公文稿纸印制,文本开头表述为“受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编号规则为国委皖政地〔年份〕XXX号,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2.对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批,其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用地预审意见复函格式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制,采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印制,文本开头表述为“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编号规则为自然资委皖预审〔年份〕XXX号,加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3.对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先行用地审批,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批,其签批时间为批准时间。先行用地审批复函格式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制,采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印制,文本开头表述为“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先行用地批准权”,编号规则为自然资委皖先审〔年份〕XXX号,加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四)推行建设用地报件线上智能审查。
依托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先行用地审批实行全程线上受理审查。同时,以合肥市为试点城市,完善并推广建设用地智能审查,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的效率和精准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省自然资源厅抓总负责,认真研究掌握试点政策和建设用地审查规则,切实做好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承接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和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认真组织审查,保证审查意见的合法、真实、准确。财政、司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建设用地报批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不符合组卷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促。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各地审查把关不严、瞒报漏报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定期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连续2个季度建设用地报件质量位于全省后3位的市,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通报,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把关,依法依规批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