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濉溪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流程图.doc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流程》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流程要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安置工作。
濉溪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保障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县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流程。
二、土地报批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省政府下发征地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批复和征收土地方案函送县征收中心。
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报请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布征收土地方案。
(二)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收安置中心、镇(园区)等有关单位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通过后,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15日。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届满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镇(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征收程序
(一)县政府组织召开土地征收对接会,相关部门汇报土地征收情况,明确各单位职责。
(二)委托镇(园区)为征收实施单位;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三)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通知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镇(园区)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处理,并出具认定处理材料。
(五)县征收安置中心会同镇(园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共同选定测绘机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六)镇(园区)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及数据公示工作;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调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测绘机构对房屋现状、土地(宅基地)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并绘制平面图,出具单户测绘结果报告。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应当在其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项目所在镇(园区)、辖区村(居)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测绘机构到户指界,负责对装潢、附属物、构筑物等需要补偿的事项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拍照(录像),并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宅基地的认定:(1)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村(居)主任和村自改委成员初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测绘现状图);(3)报镇(园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镇(园区)建立入户调查登记档案,确保土地、房屋测绘结果报告与入户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编号、被征收人姓名一致,做到一户一档。
(七)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审计机构进行初审,县征收安置中心会同镇(园区)做好初评结果公示及正式评估报告移交,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家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镇(园区)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对签订协议提供的依据(补偿数据及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审计机构按规定对协议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及审计机构法人对协议签字签章认可后加盖公章。
镇(园区)负责建立、保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十)镇(园区)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1.镇(园区)将审计机构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统计造册,形成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2.审计机构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资金拨付明细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县征收安置中心根据审核机构审核意见签署拨款意见,并报请县政府拨付补偿资金;
4.县征收安置中心将补偿资金拨付到镇(园区),由镇(园区)发放到户。
(十一)镇(园区)负责实施地面附属物拆除。
1.镇(园区)负责选定具有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拆除地面附属物;
2.镇(园区)负责做好拆除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工作。
五、强制执行程序
(一)镇(园区)负责统计整理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相关材料;县征收安置中心汇总后移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回迁安置程序
项目管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棚改安置房竣工合格验收工作,向县棚改办提出交房申请,并附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等资料;县棚改办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句、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征收安置中心、县应急局(消防大队)、项目所在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及辖区居委会、项目管理单位等单位进行棚改安置房综合查验,具备安置房交房条件的,县棚改办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回迁安置。
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结算、回迁安置;县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做好回迁安置工作。
县征收中心负责做好回迁安置业务的指导工作。
七、建立征收安置档案程序
(一)镇(园区)负责建立、健全、保管征收补偿安置档案。
(二)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建立“互联网+征收”大数据库档案。
八、附则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