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自此决定颁布之日起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特此说明!
濉溪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