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对关于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的回应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