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濉市监韩罚〔2023〕752号 | 濉溪县韩村士元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濉溪县韩村士元百货店 | 923064MA2NAAN854 | 任士元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没收“毛劲松”牌“嘴巴香”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1日,保质期180天)1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0.4元; 三、罚款4999.6元;合并执行5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9月15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