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兴府项目(规划四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凯兴府项目(规划四路)的顺利实施,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凯兴府项目(规划四路):规划四路位于鑫源渔港南侧、淮海阳光北侧,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从自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濉溪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回迁安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剩余土地
个人使用的土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根据土地性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单位(集体)及商品房使用的住宅用地,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办公、仓储、工业用地
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
合法的商品房、住宅用房按套内面积1:1进行置换安置房。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房单套面积的,需要大于或等于单套面积的60%,方可购买一套临近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的找补差价,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由甲乙双方一次性结清。
2、剩余土地
个人使用的土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根据土地性质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单位(集体)及商品房使用的住宅用地,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商业用房
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确需安置的根据证载面积进行置换,超出或不足的部分按市场价找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已下发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其他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
(4)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安置地点
由濉溪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濉溪县政府富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源。具体详见规划设计图、平面图、户型图。
八、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期限为 3 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计发(最低不少于500元/户次)。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计发;有大型设备的,按规定的机械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之日止。
2、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商业、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商业用房
(1)以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被交房之日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月。
(2)实行货币补偿和和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
2、办公用房
实行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3个月。
九、征收奖惩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的有关证件及钥匙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按征收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
(二)按“先签先选”的原则,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住宅用房在规定的楼栋及房号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应安置面积不计楼层、户型差价。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不可以分户。
(四)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由濉溪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县征收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1、本方案由县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2、濉溪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需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可行性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