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营业性演出节目审查制度

2023-10-20 14:42作者:wtw001来源: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濉溪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 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三)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四)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