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我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妥善处理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水利站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等水利机构应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人民群众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水利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各水利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濉溪县水务局按照事故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和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1.4.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
1.4.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各水利机构要与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濉溪县水务局成立濉溪县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水务局应急救援小组”):
组 长:局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局综合室、工管股、水资源股、河长办、工程管理中心、排灌站、水资源办、水保、农饮、水旱灾害防御主要负责人;
2.1.2县水务局应急救援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
决策组由局领导组成,局长为决策组组长,分管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决策组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为:
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②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④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⑤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和教育。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工管中心、排灌站负责人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负责牵头。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
①根据各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定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
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水旱灾害防御负责人总负责,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
①做好应急救援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
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
③保护事故现场;
④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局综合室负责。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①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定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
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资源数据储备;
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
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
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局综合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由局领导负责牵头。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②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
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河长办负责人负责,由局纪检组长牵头。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①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③提出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组、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0 医疗急救:120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提高意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局安监办、各水利站、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局安监办、市安监局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3各水利站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等水利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2.4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安监办)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Ⅱ级(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Ⅲ级(较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Ⅳ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人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1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率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的领导)率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2.3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局技术抢险指导组组长率成员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5.1.1水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水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监局和我局汇报。
5.1.2各水利机构接到水利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Ⅳ级及以上事故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1.3水利机构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6.1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6.2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6.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6.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6.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安全保卫组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6.7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积极同新闻宣传等单位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7.1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7.2善后处置
7.2.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7.2.2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7.2.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7.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7.3.1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7.3.2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3.3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7.3.4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8.应急保障措施
8.1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8.1.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器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8.2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市水利局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水利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8.3经费与物资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相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8.3.1技术储备与保障
整合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电设备、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9.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9.2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建立后,要经过有效的培训,并且水利机构每年演练一次。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今后根据工程施工工期,不定期举行演练,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各水利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水利局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