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不认领
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不认领事项意见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情况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 | 行政许可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取消;无权限 | 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里无此项许可 | |
9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 | 行政许可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 | 行政许可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取消;无权限 | 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里无此项许可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3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4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3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5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6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7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8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5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9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0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0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1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2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3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的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4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5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删除)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等行为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不在2023交通运输部门权责事项里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6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7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8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19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5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7 | 行政强制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8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09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0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0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1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2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3 | 行政强制 |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4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3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6 | 行政强制 |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5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7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8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19 | 行政强制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8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20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1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221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消;市局权限 | 根据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濉溪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濉编〔2019〕220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港口规划、岸线使用及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上交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承担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相应行政职能。港口、航道、水路、海事、渔船检验和监督以及出租车执法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 |
备注:1.“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和“子项”按调整前的权责清单2022年标准名称填写,如有新增事项,按照权责清单2023年指导目录名称填写; 2.“调整情况”主要有:新增、取消、下放、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不列入清单等;“调整理由”主要有:名称调整、类型调整、依据调整、增加或减少子项等; 3.“备注”根据事项具体调整情况作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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