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规定,现对以下届满证件进行注销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可到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公示期满,仍未办理续延申请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超期车辆信息
濉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超期车辆信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