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各养老机构: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安全、设施设备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或咨询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要向申请人出具《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由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在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时,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进行审查,经实地勘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养老机构登记审查意见书”(附件5),不符合条件的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的,由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登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并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
(四)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二、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登记后统一由县民政局进行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
1.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县民政局申请备案。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且具备开展养老服务的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④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
⑤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
⑥经营服务有专业性要求的,如已取得食品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卫生(卫生防疫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医疗机构执业(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使用特种设备的,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ˆ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以备县民政局留存。县民政局在备案检查材料中,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于材料不全的,县民政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备案号可按照行政区划名称的拼音首字母缩写+养老拼音首字母缩写+年份+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如,(SXYL202001),并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县民政局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
3.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
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
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且须到县民政局办理备案。
③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于材料不全的,县民政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会同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镇(园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县民政局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反行业标准和规范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见附件8)住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撤)销登记许可证书后,将处罚信息推送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注销。要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
2.县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3.县住建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4.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及经营性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县民政局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6.县卫健委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级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列入养老机构失信“黑名单”,依法通报、曝光。
四、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县民政局应及时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及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本行业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县民政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登记审查意见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8.抄告函
濉 溪 县 民 政 局 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濉 溪 县 公 安 局
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濉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濉溪县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登记审查意见书
:
你(单位)申请设立的 ,经审查,符合濉溪县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机构设置行业标准要求,同意设立。请你(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濉溪县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
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濉溪县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抄告函
(单位): 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地址)的(机构名称) ,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第三部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濉溪县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