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18号
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塌陷区90MW水面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塌陷区90MW水面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塌陷区90MW水面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五沟镇魏庙村袁店一井煤矿采煤沉陷区,总占地面积为90.4204 hm2。规划装机容量约84.09MWp,采用先进的组件及逆变器技术,拟建设1座110kV升压站,以1条110kV线路送至220kV藕池变,建成后并入当地电网。本次环评只评价光伏区域,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光伏阵列区建设构筑物主要有太阳能电池面板及支架、箱逆变一体机、集电线路、检修道路等组成。项目总投资为54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38万。项目代码:2205-340600-04-01-213295。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租用当地现有民房,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民宅的污水处理设施;车辆及设备清洗废水、泥浆水经临时建立的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其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地面的抑尘,不外排,沉淀的泥浆外运处理;
运营期:光伏组件清洗用水取自沉陷区水域,是对电池表面灰尘的冲刷,清洗过程湖水部分自然蒸发消耗,部分自然流入项目水域,清洗过程不使用清洗剂。
3.施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运输、堆场扬尘以及汽车尾气,采取地面洒水抑尘,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进行冲洗。
4.施工期、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应该限速并禁止鸣笛,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座减震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施工期、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乱丢乱弃。
运营期:废旧、破损太阳能电池板及废铅蓄电池暂存在拟建升压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危废暂存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服务期满后废旧光伏组件由设备厂家回收。
6.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合理规划设计,减少占地及土石方开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期间还应当注意生态保护,尽可能避开鸟类、鱼类繁殖期,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及耕种。
四、项目需落实规划选址意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规划等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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