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4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02-08 16:40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韩村镇大殷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项目名称

濉溪县2024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

韩村镇大殷村境内,总面积7.9993公顷。东至大殷村土地,南至大殷村土地,西至大殷村土地,北至大殷村土地。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拟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属交通类、成片开发类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之日起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配合拟征收土地丈量和附属物清点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准备工作。(未如期办理权属调查登记和未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的,以本公告发布期间工作人员实际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