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3年第39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4-02-08 17:03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2024年1月18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濉溪县2023年第39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北)〔2024〕15号)批准,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五沟镇国政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8.0751公顷(耕地16.80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村庄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濉溪县2023年第39批次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搬迁类项目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土地位置

五沟镇国政村境内,总面积18.0751公顷。东至国政村土地、南至五沟大道、西至迎宾大道、北至国政村土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五沟镇国政村境内,总面积18.075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6.8028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村委会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五沟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濉溪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五沟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濉溪县2023年第39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北)〔2024〕15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