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号)文件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公开对象: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渠道为入户现场,精准推送,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更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此不在政府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