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濉溪县住房保障中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濉政办秘[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座落于 区 路(街、巷) 号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建筑结构 ,户型 。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设施齐备的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依据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 缴纳,乙方于 日前(含本日)缴纳当月期租金。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乙方可将租金缴纳至公共租赁住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 账号: 。也可将租金缴纳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窗口。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第七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日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月物业服务费用除以30天计算)。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三)灯泡、水龙头、淋浴混合龙头、室内开关、插座及其他日常使用的易损易耗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信用档案,相关规定按照《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
(五)租赁期间,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管费、水、电、气、供热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该房屋。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该房屋。
(六)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前款第九条(一)项情形,甲方负责提供同区域同户型房屋供乙方租住,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该房屋月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给乙方,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交房。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未执行租赁期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有前款第九条第(二)款第1至10项相应情形之一的(第7项除外),由甲方处以1000元以下违约金,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损失;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乙方或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
(二)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服务、供热等费用。
(三)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四)甲方委托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共同申请人如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赁期满即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承租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1:
承租人基本情况表
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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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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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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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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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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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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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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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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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租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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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与承租人关系 |
出生 年月 |
工作(学习)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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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室内门 |
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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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视对讲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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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 |
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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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灯(吸顶灯) |
盏 |
|
电 表 |
只 |
|
便器(水箱)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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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表 |
只 |
|
燃气灶 |
台 |
|
煤气 表 |
只 |
|
成品橱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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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总阀盒 |
个 |
|
成品立柱盆 |
台 |
|
弱电盒 |
个 |
|
淘菜单盆 |
套 |
|
窗护栏 |
樘 |
|
水龙头 |
个 |
|
水龙头 |
个 |
|
地砖、墙砖 |
已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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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 座 |
个 |
|
乳胶漆墙面 |
已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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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门钥匙 |
把 |
|
天棚塑钢扣板 |
已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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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门钥匙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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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显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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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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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显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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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表显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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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