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季度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期限内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使用或者转让危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4-03-08 14:00作者:cgj001来源:濉溪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2024年第一季度以来,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并未提供违法案件的线索进行立案查处。我局未收到相关案件线索,故无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