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4〕14号
关于《淮北弘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4-04-10 13:03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弘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弘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弘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金属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濉溪五路5号,拟购置数控切割机、压铸机、喷塑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吨金属制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环保投资为100万,占总投资的1%。项目代码:2308-340621-04-01-904539。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熔化、压铸、脱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滤筒装置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标准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浇筑废料、喷塑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铝灰热烟尘、废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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