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3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4-04-11 16:26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P3XXXX,法定代表人:张冲,地址: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西路8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3月18日,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未提供2023年度废水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张慢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4年3月18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4.2024年3月2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3月份至12月份未开展水质自动监测比对工作;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平米电子铝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平米电子铝箔生产项目环保阶段性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6.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表中第四页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需要安装在线设备;

7.你公司提供的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8.你公司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属于正常运维状态;

9.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3月3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在网站公示的2023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属于2023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你公司提供证书编号为91340621MA2RP3D294001Q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没有上传2023年度废水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只有你公司自行检测报告,项目名称:废水、噪声的季度检测报告项目名称废水、噪声、废气半年自行检测报告。  

11.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质比对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均按要求开展了水质比对检测工作;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应当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2万/20万×100%=10%;②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20万元=[10%+(0%+11%+0%+0%+0%)×(1-10%)]×20万元=3.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