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22XXXX,法定代表人:乔树彪,地址: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9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3月19日,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RTO焚烧炉正在运行,废气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排污许可证登记废气排口为9个,现增加为10个),企业已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尚未取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陈俊克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9个;
4.2024年3月19日,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5.2024年3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6.2024年3月2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4月1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补充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19日编号:XRD23050888601H的检测报告中DAC处理设施与RTO焚烧炉为同一设施;
8.你公司提供的《关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增加RTO焚烧炉设施与其对应的DA010排放口;
9.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19日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RTO焚烧炉属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违法排放污染物;
10.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审核意见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被退回修改;
11.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丙烯酰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6万吨聚丙烯酰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2.你公司提供的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字〔2022〕13号)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不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20万/100万×100%=20%;②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100万元=[20%+(0%+11%+0%+5%+0%)×(1-20%)]×100万元=32.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