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5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

2024-04-11 16:28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C7XXXX,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红枫路8路。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25日,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租赁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的合金锭车间(再生铝)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调取你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2023年、2024年1月台帐,发现2023年4月30日、5月30日等在运行台账中设施运行情况栏内,检查状况记录为正常,检查时间无记录。

2.通过调取你公司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控设备2023年11、12月、2024年1月份记录,证明你公司一直在生产未停机,2023年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0日记录1次,记录了12月10日、12月20日台账,12月11日至12月19日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3.除尘器风机管道破损处已整改完成,但台账未能记录何时修复完成的具体时间。现场调阅你公司的脱硫液《碱喷淋碱水加注标》记录台帐,只有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加碱台帐,未能提供之前的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郑楠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2024年1月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30日、5月30日等在运行台账中设施运行情况栏内,检查状况记录为正常,检查时间无记录;

5.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11月份成品库产品盘点表1份、2023年12月份成品库产品盘点表1份、2024年1月份成品库产品盘点表1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表1份、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控设备2023年11、12月、2024年1月份记录表1份,证明公司一直在生产未停机,2023年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0日记录1次,记录了12月10日、12月20日台账,12月11日至12月19日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6.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碱喷淋碱水加注标》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只有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的加碱台账,未能提供之前的台账记录;

7.你公司提供的合金锭车间租用合同2份,证明该合金锭车间实际经营者是安徽省裕康铝业有限公司;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2024年3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0.2024年3月22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取证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还未整改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2024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仟陆佰伍拾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5000元/20000元×100%=25%;②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20000元=[25%+(0%+11%+0%+0%+0%)×(1-25%)]×20000元=66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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