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6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千之承商贸有限公司)

2024-04-17 15:59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千之承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GNXXXX,法定代表人:李鑫,地址:濉溪县南坪镇任集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3  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原料棚西侧有大量煤矸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你公司生产厂长李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全权委托李建处理本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4.2024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违法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20244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1万元/10万元=10%;②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投诉且经核实(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5%。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10万=[10%+(0%+5%+0%+0%+5%)×(1-10%)]×10万=1.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