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8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04-17 16:03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8N8BXXXX,法定代表人:史芝梅,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女贞路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装配式建筑结构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已建设移动式喷漆房四座,每座约200平方米,两座喷漆房内有已喷漆的构件,构件喷漆未凝固,用手按压会有油漆附着于手指;安装了7套焊接除尘装置,检查时焊接工序属临时停产状态;2套抛丸除锈设备已安装现场检查时属停产状态,有前期生产迹象;厂房内存放有钢结构成品及半成品。

2024年1月19日喷漆工序属临时停产状态,8条电焊生产线4条在电焊作业,配套的处理设施运行中,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车间最西北角一条正在组织的一条生产线除尘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证,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输入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示暂无信息。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编号:2024-01-093检测报告显示电焊生产线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3.1mg/m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

2.2023年12月1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组织生产的环境违法情况;

3.2023年12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和2023年12月13调取企业2023年12月19日视频资料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4.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书中,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描述,证明你公司喷漆工序在喷漆时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产值台账报表及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2月23日油漆的购买情况及使用情况,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8月份以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6.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第68页表3.2-5本项目溶剂型漆料消耗量核算为环氧底漆9.299吨/年和醇酸面漆14.118吨/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第14页金属制品业第20页分类中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属于简化管理,证明你公司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

7.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部主管刘刚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2024年1月19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期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产期间进行采样检测情况;

9.2024年1月19日,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产期间进行采样检测情况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

10.2024年1月19日,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产期间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编号:2024-01-093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生产期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1.2024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部主管刘刚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19日即违法组织生产并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2.行政部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行政部主管刘刚处理本次环保一切事宜;

13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15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322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你公司认为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2号)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4年4月10日在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中你公司代理人认为:1.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不当;2.我局提供的13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委托代理人认为你公司已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相应手续求不予处罚。但你公司代理人无法举证说明证据不足之处,同时无法举证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之处。我局调查人员申辩过程中,将13组证据一一举证,足以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20万元/100万元×100%=20%;②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100万元=[20%+(0%+0%+0%+0%+0%)×(1-20%)]×100万元=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