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9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顺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2024-04-17 16:04作者:hbj001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市顺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ERXXXX,法定代表人:吕顺字,地址濉溪县孙疃镇刘圩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2024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黑膜氧化塘东侧有养殖污水外渗至北侧的水塘内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养殖场黑膜氧化塘北侧的水塘内采集水样一份,编号DBS24012901、监测结果:COD3.48×10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40mg/L)水质标准的86倍、氨氮98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2.0mg/L)水质标准的49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

2.2024 1 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3.2024129现场照片证据5张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吕顺字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一份,编号:濉环监(2024)第水003号,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由孙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北市顺亚养殖场北侧水塘属淮北市顺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区域,水塘未做防渗处理。证明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

8.你公司已在全国排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系统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内容废水排放信息一栏注明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下载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意见理由及证据:1.你公司认为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3号)的处罚有异议,对罚款25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理由:①你公司申辩人对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不认可,没有涉嫌逃避;②该水塘仍在养殖场内,没有泄露到外界,水塘里的肥水村民用于灌溉,没有对外界造成丝毫影响。塌陷属于不可抗力,且塌陷还在继续,现场不具备整改条件。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在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处理意见是对你公司的听证的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理由和证据:1、你公司于2023年3、4月份就发现黑膜氧化塘开始渗漏,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制止养殖废水渗漏,任由它外渗至北侧的水塘,该行为属于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2、孙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北市顺亚养殖场北侧水塘属淮北市顺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区域,水塘未做防渗处理。证明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一份,编号:濉环监(2024)第水003号,监测结果:COD3.48×10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40mg/L)水质标准的86倍、氨氮98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2.0mg/L)水质标准的492倍,证明对外环境已造成了影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塌陷是可以预见的,养殖废水外渗是可以避免且可以克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10%;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有投诉经核查不属实(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10%+0%+0%+15%+0%+0%+0%)×100万元=2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4 4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