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飒烨农业服务中心)
濉溪县飒烨农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D3A8XXXX,经营者:欧书理,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葛圩村村部西50米。
你农业服务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业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农业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农业服务中心在濉溪县南坪镇工业园区道路旁露天堆放秸秆灰渣约200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农业服务中心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
2.2024年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农业服务中心现场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3.2024年1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农业服务中心现场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业服务中心现场存在违法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业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7号)告知你农业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农业服务中心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农业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伍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1万元/10万元=10%;②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⑥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5%。裁量得出罚款金额=[Y+(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之和)×(1-Y)]×10万=[10%+(0%+0%+0%+0%+5%)×(1-10%)]×10万=1.4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业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