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牛、肉牛养殖繁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1-15 16:16作者:swj001来源:濉溪县水务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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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种牛、肉牛养殖繁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16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 水土流失治理度92%,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72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审批。新设弃渣场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0240115

                                                   

濉溪县水务局                         印发  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