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濉 水罚决字〔 2024 〕第6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濉溪县四铺镇四铺闸金丰建材厂院内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照片两张;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3、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叁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淮北市水务局或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濉溪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4月 8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濉溪县支行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帐号:3400164910805300357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