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教育局2024年民办学校行政处罚信息

2024-12-25 10:27作者:jyj001来源:濉溪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田涛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濉溪县*******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

2024年520日,濉溪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小学生之家托管中心检查时发现,其违规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

经查,你(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招收5名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合计收取费用2500元,当事人田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规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收费单,培训学员名单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本单位于20246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事先告知情况描述)。当事人田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或者未提 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情况描述,行政机关听取陈述、申辩情况、组织听证情况描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滩溪县教育局对当事人田涛处以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田涛要于2024628日将罚款2500元缴至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滩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问,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