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浍河航道(李口至临涣段)整治工程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4-03 18:58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323,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沱浍河航道李口至临涣段整治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韩村镇河涯村、马桃园村、祁集村,临涣镇临涣村、铚诚村、沈圩村、徐庙村、夹河村、高皇村、临南村、陈口村、徐楼村,铁佛镇岳集村、朱庙村、大王村、南张楼村、朱暗楼村、崔楼村、古城村、七口村、茂铺村境内,总面积89.544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总面积89.5447公顷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被征收土地分类面积详见下表:

 

 

沱浍河航道李口至临涣段整治工程分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1

韩村镇

河涯村

2.7549

0.5985

0.3916

2.0409

0.1155

2

马桃园村

0.571

0.0763

 

0.1524

0.3423

3

祁集村

1.2878

0.7033

0.1771

0.4513

0.1332

4

临涣镇

陈口村

8.6159

8.0588

7.5161

0.3273

0.2298

5

高皇村

0.0065

0.0065

 

 

 

6

夹河村

4.4436

4.0211

2.4709

0.4225

 

7

临涣村

5.2918

4.3131

3.4905

0.8536

0.1251

8

临南村

10.9254

8.7878

7.8071

1.5722

0.5654

9

沈圩村

5.6691

5.504

4.7313

0.1651

 

10

徐楼村

0.1865

0.1865

0.1749

 

 

11

徐庙村

5.6596

5.3591

3.4501

0.3005

 

12

铚诚村

8.8897

7.5609

6.2347

0.8572

0.4716

13

铁佛镇

崔楼村

0.0004

0.0004

0.0002

 

 

14

大王村

1.5469

0.8851

0.8772

0.6618

 

15

古城村

3.5245

3.1055

2.5575

0.2046

0.2144

16

茂铺村

3.2671

1.3274

1.3159

1.8954

0.0443

17

南张楼村

1.0935

1.0935

1.0857

 

 

18

七口村

1.5498

1.5498

1.343

 

 

19

岳集村

7.2477

5.3199

3.3974

1.8422

0.0856

20

朱暗楼村

6.0286

5.7616

4.6715

0.2195

0.0475

21

朱庙村

10.9844

10.1454

8.9438

0.7446

0.0944

合计

89.5447

74.3645

60.6365

12.7111

2.4691

三、拟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属交通类用地

四、拟征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符合社会保障对象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保障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到属地人民政府统一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权属调查登记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的,以本公告发布期间工作人员实际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送达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被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村民委员会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反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