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濉溪县公租房租金标准

2026-07-27 16:11作者:cjw001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差异化管理。租金标准由县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 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住房保障 — 10 — 面积和租金核减标准计算住房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照 物价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支付。 (三)租金核减标准: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90% 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1 元/平方米/月。享受城市特困人 员待遇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租金可以给予减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获 得保障面积的 8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2 元/平方米/月;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孤儿、残疾、重 大疾病患者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60%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 于 2 元/平方米/月; 4.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4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3 元/平方米/月; 5.收入超出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家 庭,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6.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第 2 项规定的申请人,享受 相应人数保障面积租金核减,核减标准与申请人相同。 7.公租房小区配建商业用房租金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竞标 招租,租金不享受租金核减。 8.镇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县联合审查部门对承租人 的收入状况审核认定结果,核定分档核减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人 — 11 — 享受租金核减标准应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9.享受保障待遇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共租 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报,保障家庭的收入增减变化,应当与住 房租金的核减标准或货币补贴标准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