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濉溪县公租房租金标准

2026-04-02 09:57作者:cjw001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濉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差异化管理。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住房保障

面积和租金核减标准计算住房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照

物价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支付。

(三)租金核减标准: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9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1元/平方米/月。享受城市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租金可以给予减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8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2元/平方米/月;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孤儿、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 60%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2元/平方米/月;

4.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40%的租金核减,最低租金不低于 3元/平方米/月;

5.收入超出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家庭,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6.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第 2项规定的申请人,享受相应人数保障面积租金核减,核减标准与申请人相同。

7.公租房小区配建商业用房租金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竞标招租,租金不享受租金核减。

8.镇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县联合审查部门对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审核认定结果,核定分档核减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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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租金核减标准应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天。

9.享受保障待遇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报,保障家庭的收入增减变化,应当与住房租金的核减标准或货币补贴标准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