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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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执法检查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统计局 |
1.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4.《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皖统〔2017〕58号)第七条 |
2 |
统计执法检查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3 |
统计执法检查 |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4 |
统计执法检查 |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5 |
统计执法检查 |
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