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濉)罚〔2024〕24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
淮北市双林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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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帮扶督查组的要求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西侧车间新建设的一条除尘灰加湿生产线无环评审批手续;
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西侧车间新建的除尘灰加湿生产线正在运行中,配套安装的治污设施除尘器未开启,放料口及输送机粉尘收集管道与除尘器连接管道处于断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周彬处理本次生态环境一切事宜及周彬的的身份;
3.2024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承认你公司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年6月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4年6月2日部帮扶组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录像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且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7.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资料,环评报告表中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一览表未批复建设加湿灰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表中亦无加湿灰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证明了你公司建设的加湿灰生产线无环评审批手续;
8.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购买除尘灰加湿生产线设备收据,证明与你公司负责人周彬承认的除尘灰加湿生产线2024年4月20日开始建设相互印证,违法行为时间不足3个月;
9.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类型为登记管理类;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除尘灰加湿生产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12.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厂区西侧建设的加湿灰生产线总投资额的评估价格为91501.00元;
13.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承认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星期(7天);
1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情形不符合免罚情形。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如下:
你公司申辩意见:“一、我公司煤泥烘干生产线原设备已老旧,面临淘汰状态,为响应工信部[2024]53好文件《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我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引进新型设备并试生产,目前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采纳意见情况:此问题不在此次处罚中,因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的问题和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是:“1.厂区西侧车间新建设完成的一条除尘灰加湿生产线无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煤泥烘干生产线项目有濉溪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5日以濉环行审[2015]18号审批意见。
你公司申辩意见:“二、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动机。因当日中午该除尘器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停掉了电源以预防维修时发生触电等严重事故,维修好后还未来得及接通电源,部帮扶督察组人员到现场检查,设备正处于未开启状态,是我公司人员偶然的疏忽大意,并非主观刻意不开启除尘器。”。采纳意见情况:此问题是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的问题和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是:“2.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区西侧车间新建的除尘灰加湿生产线正在运行中,配套安装的治污设施除尘器未开启,放料口及输送机粉尘收集管道与除尘器连接管道处于断开状态。”此问题中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问询笔录、执法记录仪的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你公司的环境违法情形不符合免罚情形。该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申辩意见:“三、检查中发现放料口及输送机粉尘收集管道与除尘器连接管道处于断开状态。我公司次条吹尘灰加湿生产线于2024年4月20日开始试生产,部帮扶督察组6月2日到我公司检查帮扶,时间仅40多天,如是新建管道在这么短时间内不可能断裂,该管道并不属于此条生产线粉尘收集管道,属于之前老旧废弃的一条管道,和除尘灰加湿生产线无任何关系”。采纳意见情况:此问题中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问询笔录、执法记录仪的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条不予采纳。
你公司申辩意见:“四、我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周转非常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工人工资、原材料货款支付等”。采纳意见情况:对于此次行政处罚,我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三条、《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表1的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经研究决定,申辩采纳情况如下: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准确。且不符合撤销、免于处罚的条件,对你公司请求撤销或免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4〕23号)罚款18.14万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1.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专用表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601元整,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20%;②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③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④项目建设进程处于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⑥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⑦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0%+0%+15%+0%+0%+0%)×91501元×5%=1601元。2.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表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464元整,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分值为0%;②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③项目建设进程处于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0%+15%+0%+0%+0%)]×91501元=14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64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1.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8万元,裁量如下:①裁量起点Y=10%;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③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裁量百分值为8%;⑤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⑥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⑦一年内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10%+0%+0%+8%+0%+0%+0%)×100万元=18万元。2.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8.1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分值为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分值为9%;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0%+0%+9%+0%+0%+0%)=10万元+90万元×9%=1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