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综罚 〔2024〕563号 |
濉溪县刘桥镇杨庄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濉溪县刘桥镇杨庄村卫生室 |
PDY00223734062112D6001 |
杨俊杰 |
当事人治疗室压舌板超过失效器械。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的缴款识别码电子支付系统或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虎山路与濉河路交汇处西南角,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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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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