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临罚〔2024〕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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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临涣镇徐庙村卫生室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濉溪县临涣镇徐庙村卫生室 |
PDY00326-X34062110D6001 |
王晓明 |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临涣镇徐庙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卫生室治疗室桌上发现一包维力牌医用面罩式雾化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42080328,失效日期2023年10月28日,已失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濉市监强制﹝2024﹞LH06号)对涉案的一包医用面罩式雾化器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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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失效维力牌医用面罩式雾化器1个;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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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濉溪县徽商银行,地址:濉溪县国税局北50米,账号:1331701021000111539,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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